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、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、冲突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,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、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。
劳动关系主体,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呵劳动力的使用者,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(劳动者)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(用人单位)。其中,劳动者也称劳动主体,用人单位亦称用人主体。从狭义上讲,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两方,一方是员工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,另一方是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组织。二者构成了劳动关系的主体。
劳动关系的特点
1,个别性与集体性。个别性指个体劳动关系;集体性集体劳动关系。
2,平等性与隶属性。
平等性,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;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就劳动条件的维持或提高与管理方协商时,无服从的义务。
隶属性,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服从管理方指示的义务。
3,对等性与非对等性。对等性义务,属于双方利益相互交换,而非对等性义务则属于伦理上的要求。
4,经济性、法律性与社会性。分别指:报酬和福利,劳动契约及雇员的体面、尊严、归属感、成就感和满足。